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4-撤緩-110-2025032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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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郁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5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9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09年8月30日(在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底溪美越堤道,受詹崴宇指揮與其他多名少年共同徒手毆手少年廖○添,致廖○添受有頭部多處傷口),其另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1月22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972號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月,於114年1月22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之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刑法第75條之1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案件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於112年2月1日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1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6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3年1月31日確定(下稱甲案);又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9年8月30日凌晨1時許與包含少年之多人共同毆打另一名少年被害人成傷及阻攔該被害人離去,而犯傷害罪及強制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9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14年1月22日確定(下稱乙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2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顯見受刑人確有於緩刑期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是本件受刑人係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宣告,足以認定。惟依據前述說明,仍應審酌本件有無「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以決定是否撤銷緩刑。  ㈡茲審酌受刑人雖於乙案判決所載犯罪時間109年8月30日凌晨1 時許後,又於112年2月1日再犯甲案,然而乙案之犯罪時間點為甲案宣告緩刑(112年12月14日)之前,受刑人於該時間,仍無法預知約3年3個月後甲案將獲有緩刑之機會,自無從認受刑人於犯乙案時有故違甲案緩刑寬典之意,或其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重大,足使甲案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再者,受刑人經甲案判決後,並未再犯其他刑事案件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受刑人於甲案緩刑宣告後,已受相當教訓而知所警惕。  ㈢本院衡酌上情並參酌卷內相關證據,認為受刑人乙案僅判處 可易科罰金之低刑度,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與違反法規範之情節,仍難認為惡性重大,受刑人乙案主觀犯意所顯現之反社會性,仍不足以認定甲案所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具體事證以供本院審酌。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即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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