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M-114-撤緩-94-2025031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 4年度執聲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 詳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另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30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1次)、3年6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並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本件受刑人上開情狀,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11年度侵訴字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其他緩刑附款從略),並於112年7月4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6年1月、7月、9月間,另因故意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30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2次)、7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於114年1月6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各案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按。受刑人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前揭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上開緩刑之宣告自應予撤銷;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