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M-114-易-212-2025030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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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705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原受理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0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強於民國113年3月14 日凌晨2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見告訴人范薰云保管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騎乘後棄置於新北市○○區○○街000號附近。嗣告訴人發現機車遭竊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於被告棄置處發現該機車,並採取機車上生物檢體送驗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 之程序違背規定;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偵查時,倘被告已死亡,檢察官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惟如檢察官仍向管轄法院起訴,即因於起訴之意思表示到達該管法院而產生訴訟繫屬時,訴訟主體業因被告死亡而失其存在,故應認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於114年1月8日繫屬本院時,被告業於113年12月 7日死亡等情,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8日新北檢貞景113偵緝7056字第114001502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