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CDM-114-易-39-20250324-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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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立宸(原名林廷洲、林靖洲)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調偵 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簡式審判程 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立宸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 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