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M-114-易-391-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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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祖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952 號、第28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祖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為下列之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4月16日8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至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德偉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上由店長即告訴人陳宜沂管領之蘇格登威士忌1瓶、JOHNNIE WALKER綠牌威士忌2瓶(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78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背袋內,未予結帳隨即離去。  ㈡於113年4月19日11時許,騎乘上開機車,至新北市○○區○○路0 00號統一便利商店嘉新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陳列架上由店長即告訴人葉宣汝管領之軒尼士威士忌及JOHNNIE WALKER綠牌威士忌各1瓶(價值合計為2,999元),得手後將之藏放在背袋內,未予結帳隨即離去。因認被告均涉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尤祖賢業於114 年3 月3日死亡,有個人除戶資 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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