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M-114-智易-4-20250326-1
字號
智易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絃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 院偵字第18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絃玹明知「考勤機(KC-02N)」商品之 介紹圖片9張(下稱本案圖片)係告訴人菲洛墨拉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日前某時,在不詳處所,下載本案圖片之電子檔案予以重製後,再將本案圖片公開傳輸張貼在其以蝦皮帳號「king102137」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所經營之賣場,以供不特定人得以上網點選瀏覽,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員工於112年11月1日瀏覽蝦皮購物網站發覺,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上揭罪刑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114年2月21日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智易字卷第15頁)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