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CDM-114-智簡-8-20250326-1
字號
智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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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盈萱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續字第1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智易字第21號),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盈萱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何盈萱、方俊樹(由本院另行判決)均明知渠等蝦皮購物平 台以帳號「jerleme888」(帳號登記名義人: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及帳號「partner4217」(帳號登記名義人:大丈夫商行)所販售之石墨烯口罩商品,在網頁上所張貼之商品圖片、說明文字共8張(下稱本案圖片),為侑泰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侑泰行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美術、語文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共同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公司內,由其等利用電腦於網路下載侑泰行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於111年4月中旬在侑泰行公司之蝦皮帳號刊登廣告使用之本案圖片,未經侑泰行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並將本案圖片檔案傳給不知情之員工高子欣,再由高子欣於蝦皮購物平台以蝦皮帳號「jerleme888」、「partner4217」,公開傳輸本案圖片,作為銷售商品所用。嗣經侑泰行公司提告後,始悉上情。 二、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龎逸槿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及 證人即被告公司員工高子欣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均相符,且有夙草三千設計工作室111年5月30日著作權聲明書、報價單、侵權網頁截圖、告訴人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醫療器材廣告申請核定表、「jerleme888」、「partner4217」蝦皮帳號申登資料、捷樂米行銷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大丈夫商行商業登記抄本、告訴人公司與笠康公司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高子欣實施前揭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與方俊樹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重製本案圖片後,即公開傳輸至其經營之前開網路賣場,以達其銷售商品之目的,其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分別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為包括一罪。又其公開傳輸行為本質上為重製之後續行為,故其重製行為應為後階段之公開傳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營網路賣場,未能 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不思自行創作商品圖文,竟指示不知情之員工任意在網路上下載而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本案圖片使用,復加以上傳而公開傳輸至其所經營之前開網路賣場,藉以吸引不特定人瀏覽選購,因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並損害告訴人之商業利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已履行完畢等情,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可見被告犯後已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併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侵害之著作數量、所生危害程度,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被告均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已如前述,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予宣告緩刑2年。 四、經查,被告與方俊樹經營上開網路賣場以本案圖片販賣商品,依告訴人所提蝦皮賣場截圖資料所示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99元、係售出2件,此有「jerleme888」賣場截圖附卷可參(見警偵卷第45至75頁),足認本案犯罪所得為598元,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已如前述,如再予宣告沒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宗雄提起公訴,檢察官褚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