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4-簡附民-10-2025022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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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蔡昀芸 被 告 蔡文皓 上列被告蔡文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吳丁偉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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