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05
案號
PCDM-114-簡-115-2025030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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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秋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0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秋男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FD-9811」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BML-1020號車牌」更正為「BML-102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第1至2行「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更正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證據部分另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扣案物照片2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秋男因其使用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已遭吊扣,竟為圖方便繼續駕駛該汽車,即從網路上購得偽造之車牌2面,並將車牌懸掛在其所駕駛之上開汽車上而行使之,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汽、機車號牌管理、警察機關對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見本院卷之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主文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0856號 被 告 陳秋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秋男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已遭吊扣,竟基於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8月間某日,以新臺幣5,300元之價格,於臉書網站上委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不詳方式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待取得車牌2面後旋即懸掛於上開自小客車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交通管理、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迨於113年10月3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永旺停車場,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秋男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10月24日彩車監字第1131024015號函1份、現場照片2張、手機對話截圖1份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被告與網路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上開犯罪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暨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