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CDM-114-簡-127-2025021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泓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0800號、第61540號、第62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泓宇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如聲請書附表「竊得之財物」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甚巨,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前已屢犯竊盜案件,而經起訴或法院判處拘役、罰金刑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端,暨其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高職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工人、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再參酌被告迄未與各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亭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0800號 113年度偵字第61540號 113年度偵字第62487號 被 告 蘇泓宇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6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泓宇意圖為自己不法,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各次竊盜之時間、地點、行竊方式、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各欄所示)。 二、案經顏佳偵、周子𧈜、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簡信慧訴 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豐瑞生活館有限公司委託李天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蘇泓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顏佳偵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陳明宏之證述、車牌號 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暨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遭竊商品照片各1份。 ㈢告訴人周子𧈜於警詢中之指訴、道路暨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 片1份。 ㈣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中之指訴、商品明細、道路暨店內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份。 ㈤被害人謝佩君於警詢中之指訴、道路暨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照 片1份。 ㈥告訴代理人李天訓於警詢中之指訴、道路暨店內監視錄影翻 拍照片、遭竊商品標價照片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先後 5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亭妤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盜方式及竊得之財物(新臺幣) 備註 1 顏佳偵 (提告) 113年8月31日4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全家便利商店三峽文化店 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杜蕾絲熱感情趣潤滑劑50ml」1瓶(價值310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113年度偵字第61540號 2 周子𧈜 (提告) 113年9月1日18時1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旁空地 徒手竊取左列告訴人停放於左列地點之腳踏車1台(未上鎖),得手後騎乘該腳踏車離去。 同上 3 簡信慧 (提告) 113年9月1日18時4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1樓POYA寶雅三峽文化店 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之「TENGAPREMIUM真空杯-強韌版」1個、「TENGA共趣潤滑液160ml-潤澤紅」1瓶(共計價值450元)得手,騎乘上開腳踏車離去。 同上 4 謝佩君 (未提告) 113年9月6日2時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莊敬生活百貨智光店外騎樓 徒手竊取店外騎樓貨架上之小毛巾1包(價值65元),得手後步行離去。 113年度偵字第60800號 5 李天訓 (提告) 113年10月15日3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小北百貨 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愛迪達三合一洗顏洗髮沐浴露1瓶、小燈泡1個、砂光直剪1把、髮飾1個、立體布口罩1個、家樂適細纖維擦拭布2條、魅力三角褲1條、寶葳男酷鋒無縫量感短T1件、運動超乾爽V領衫1件、寶葳男休閒彈力長褲1件等物(共計價值新臺幣1,292元),得手後即離去。 113年度偵字第624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