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4-簡-165-20250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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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珉薇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51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珉薇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 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末3 行「發送陌生訊息將下降頭過程」前應補充「於113年8月5日1時11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方式處理其與告訴人間之糾紛,率爾以 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揭露告訴人之個人資料,造成告訴人個人資料外洩之損害,行為殊值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前因毀損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已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卷附法院前案記錄表可查,素行非佳,並於警詢、偵查中坦認犯罪之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宋有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 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 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1273號   被   告 李珉薇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珉薇與劉淑慧有刑事糾紛,竟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5日前將劉淑慧母親林金枝之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劉淑慧之照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地址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下降頭業者,要求其施行下降頭之儀式,並透過臉書暱稱「LisianthusBlue」發送陌生訊息將下降頭過程之影片傳送與劉淑慧(所涉恐嚇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劉淑慧點閱後發現上情報警處理。 二、案經劉淑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珉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劉淑慧於警詢之證述相符,復有上揭影片截圖照片及影片光碟1片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而涉有同法 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違法利用個人資料足生損害他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宋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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