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4-簡-167-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文皓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債務糾紛,竟透過IG以聲 請書附表所示言詞侮辱、恫嚇告訴人,已侵害告訴人之名譽及人身安全,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有妨害自由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非佳,再以被告與告訴人間就上揭犯罪於犯後並無任何調解、賠償之舉,然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以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工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鄭心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64號   被   告 蔡文皓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文皓因友人楊秉睿(原名劉秉睿)、邱子棋(前2人所涉 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蔡昀芸間有債務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間,在不詳地點,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hao_0303」,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IG帳號個人頁面上,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辱罵蔡昀芸,足以貶損蔡昀芸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以附表二所示方式恫嚇蔡昀芸,致蔡昀芸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蔡昀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蔡文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蔡昀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告訴人提出之IG限時動態截圖照片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05 條恐嚇等罪嫌。被告之行為,係在時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基於單一目的接續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恐嚇危害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於112年6月間為附表一所示行為、 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被告另於112年6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在「正派VS三峽黑金剛鮑」群組內,傳送「還是要約在你媽的靈堂前」、「世上只有嬤嬤好,喔抱歉,忘記媽媽死了」、「三峽金剛鮑」、「上吊不知道現在有沒有死不瞑目」、「你媽媽死掉,你沒有母奶吸,啊吧啊吧像個傻瓜」、「你媽不是因為你死的嗎」、「金剛鮑比」等訊息,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查,就恐嚇部分,被告辯稱:我只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打給告訴人,其他我不清楚等語,而告訴人於偵查中自陳:我並未接起上開來電等語,參以告訴人並未提出證據足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係被告所使用,且被告撥打電話及對告訴人為附表一所示行為、於LINE群組傳送上開訊息,觀諸其內容均無具體之惡害通知,難認有何恐嚇之犯行。就妨害名譽部分,上開群組係由被告及同案被告楊秉睿、邱子棋等共8名成員組成之封閉群組,此有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可佐,核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範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要件不符,難認被告上開行為構成公然侮辱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應有之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鄭心慈  附表一: 編號 公然侮辱方式 卷證出處 1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含有告訴人之社群軟體臉書帳號「Yun Tsai」之對話截圖,並發表「只有下面會癢到底有什麼屁用」之文字 第25頁反面編號8之照片 2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含有「三峽大黑金剛鮑」之對話截圖,並標註告訴人之帳號「@ss.by11」及發表「想問你是否喜歡你的新綽號呢?」之文字 第27頁編號18之照片 3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其與告訴人即暱稱「Sunny Ysai(愛心符號)芸」之對話截圖,對話中被告傳送:「一個女生不要嘴巴那麼臭妳是吃到不乾淨的老二喔」之文字 第27頁反面編號23之照片 4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其與他人之對話,並發表「100公斤 意旨私訊 有老二就100分 求各位男性友人對他的逼逼「瘋狂輸出!」」之文字 第28頁編號26之照片 5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其與他人之對話,並發表「不知道他家會不會變成三峽觀光景點」之文字 第28頁編號27之照片 6 於IG限時動態張貼其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之截圖,並標註告訴人之帳號「@ss.by11」及發表「麻仔你是要不要接電話?還是你在忙著幫你的逼逼搔癢癢?」之文字 第28頁反面編號32之照片 附表二 編號 恐嚇方式 卷證出處 1 以IG傳送刀子之圖片予告訴人,並傳送:「你家地址我知道了欸 你確定要一直不回欸?」等語恫嚇告訴人 第27頁編號19至20之照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