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4-簡-204-20250225-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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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錫榮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偵字第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錫榮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游錫榮遇事不思以理性 處理,任意毀損告訴人廖寶玉之機車,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毀損之財物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楚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偵字第62號 被 告 游錫榮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錫榮於民國113年8月2日21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號前,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推倒廖寶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致該機車之車殼破裂、右後照鏡斷裂而不堪使用,並使用顏料在該車車頭塗寫「白目」等文字,足生損害於廖寶玉。 二、案經廖寶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錫榮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廖寶玉於警詢時指訴、證人陳巧萍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車損及現場照片共3張、被告與證人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張、監視器畫面影片檔案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楚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