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4-簡-225-20250226-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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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OESO SOMCHAI(泰國國籍人,中文名:宋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2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YOESO SOMCHAI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腳踏車1臺」,應補充為「捷安 特牌白色腳踏車1臺」。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2行所載「旋即離去。」,應補充 為「旋即離去。嗣許曉菁發現本案車輛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始循線查獲,並扣得本案車輛1臺(已由許曉菁領回)。」。 ㈢證據部分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二、本院審酌被告YOESO SOMCHAI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見 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足徵其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他人之財產安全、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所為誠屬不該;並審酌被告臨時起意以徒手行竊之動機及手段,得手財物為腳踏車,嗣已發還予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再斟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的諭知: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考量被告此次係因一時貪念,致罹刑典,所為固屬不當,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捷安特牌白色腳踏車1臺,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關於驅逐出境之說明: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雖為泰國國籍之外國人,惟其係經本院判處拘役刑,並非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與上開得諭知驅逐出境之法定要件不符,是本院無庸就是否有諭知驅逐出境必要一節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林妤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2994號 被 告 YOESO SOMCHAI (泰國) 男 28歲(民國85【西元1996】年 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 ○區○○段00地號預鑄梁場地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YOESO SOMCHAI(下稱中文名宋財)於民國113年11月5日1時 15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地址詳卷)址前,見許曉菁所有、放置在該址門口之腳踏車1臺(價值新臺幣3萬元,下稱本案車輛)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本案車輛後,旋即離去。 二、案經許曉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宋財於警詢中坦承竊取本案車輛之客觀犯行,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許曉菁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照片2張、被告及所竊贓物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林妤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