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M-114-簡-234-20250122-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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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3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鋒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3樓。 理 由 一、被告張正鋒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 問被告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可能,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而本案業經本院判決,雖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然得以其 他替代方式確保被告日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以限制住居方式,即足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