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M-114-簡-243-2025030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勝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4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勝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 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所載「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毒偵 緝字第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補充為「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毒偵緝字第522號、第523號、第524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3行所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 體監管記錄表」,應更正為「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所載「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 U0578號」,應更正為「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78號」。 ㈣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 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康勝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 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4690號 被 告 康勝凱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號7樓 之3 居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康勝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毒偵緝字第5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4月26日傍晚某時許,在新北市林口區某不詳超商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4月28日3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停車場因販毒案件為警查獲,當場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512號起訴之證物),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勝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記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U0578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康勝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 日 檢 察 官 劉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