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M-114-簡-263-2025031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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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昰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3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昰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參拾貳點壹陸壹肆 公克、純質淨重貳拾陸點伍肆貳捌公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4行「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某日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更正補充為「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附近,為供己施用,以新臺幣2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Doordash』之人..」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 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前同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再參酌其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其持有之毒品有販賣、轉讓他人而助長毒品流通或滋生其他犯罪之情形,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及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均檢 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32.1614公克,純質淨重26.5428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俱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覆、盛裝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本體,皆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而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3953號 被 告 陳昰瑋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昰瑋明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 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某日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純質淨重26.5428公克,驗餘淨重32.1614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3年7月31日12時40分許,為警在其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住處內查獲,當場扣得上開毒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昰瑋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暨毒品純度鑑定書、查獲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愷他命,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莊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