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簡-270-202503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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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昀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7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昀學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昀學遇事不思以理性 處理,任意毀損告訴人何清守之雞蛋,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毀損之財物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綉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7379號 被 告 吳昀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昀學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5日14時40分許, 至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徒手推擊何清守所有裝有雞蛋之蛋箱5箱及空箱15箱(價值新臺幣3,000元),致令上開雞蛋摔砸至地面而碎裂、破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何清守。 二、案經何清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昀學於警詢時與偵訊中均坦承不 諱,且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邱綉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