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M-114-簡-483-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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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俋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971 號),嗣被告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80號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俋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ARIZONA紅蘋果綠茶壹瓶、舒潔紙手帕限定版 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俋文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竟徒手竊取告訴人李偉 舟管領之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守法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前有數次竊盜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尚屬平和、竊得物品價值非高,犯後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然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併考量被告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患有思覺失調症需家人扶養、現居康復之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ARIZONA紅蘋果綠茶1瓶、舒潔紙手帕限定版1包 ,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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