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M-114-簡-543-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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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玟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猶對告訴 人施以違反保護令誡命之行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玟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207號   被   告 甲○○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陳麗卿係母女,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 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曾對陳麗卿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2762、276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甲○○不得對陳麗卿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詎甲○○經警方告知並簽收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而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之犯意,於113年11月2日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向陳麗卿恫稱「我要放火燒掉房子」、「我再去買酒精膏燒掉房子」等語,使陳麗卿聽聞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方式對陳麗卿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 二、案經陳麗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陳麗卿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2762、276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酒精膏照片1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違反保護令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檢 察 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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