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8
案號
PCDM-114-簡-66-2025020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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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54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智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中山路2段 228號」更正為「中山路2段228號地下1樓」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智中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20條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任意竊取告訴人商場內販售之商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告之素行(參本院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小康,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㈢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依卷附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尚另涉犯竊盜案件,由本院另案審理中,足認被告就本案所犯各罪,尚有可能與其他案件合併定執行刑。參酌上開說明,應俟其所涉數案全部判決確定後,如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另由檢察官合併聲請裁定為宜,爰就被告本案所犯二罪,不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至被告所竊得之香腸2條、大雞腿3支,同為其犯罪所得,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 王智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腸貳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 王智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大雞腿參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4800號 被 告 王智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智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㈠ 民國113年6月4日15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0段000號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賣場中和店內,徒手竊取熟食區之士林香腸2條(價值新臺幣【下同】130元);㈡於113年6月17日11時55分許,在上址店內,徒手竊取熟食區之烤大雞腿3支(價值199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逕行離開。嗣因安全課長劉奇耘發覺店內商品有異,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劉奇耘於警詢證述甚詳,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香腸、雞腿包裝袋照片等附卷可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扣案之 上開商品,屬被告犯罪所得,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莊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