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簡-83-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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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佑嶸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林佑嶸為魁鉞整拓有限公司(下 稱魁鉞公司)負責人,並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補充為「林佑嶸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3魁鉞整拓有限公司(下稱魁鉞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擔任負責人期間為設立日即民國100年10月12日起至今,該公司於113年10月4日起為停業狀態),並實際負責公司營運管理及會計憑證資料之登載、開立等會計業務操作,係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兼主辦會計業務之人」。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8、9行「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聯絡,由林佑嶸接續..」,更正為「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林佑嶸於101年7月至同年9月間,接續..」。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且由謝玉祥貼補稅捐差額」,更正 為「且約定由謝玉祥負擔稅捐差額」。 二、審酌被告為魁鉞公司之負責人暨主辦會計人員,明知魁鉞公 司並未承攬及施作有關新北市林口區太平里清潔水溝、割草、病媒蚊防治等基層工作,竟仍填製該等工程項目之不實會計憑證,供共犯謝玉祥向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請領經費,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嚴重破壞商業會計憑證之公共信用,復影響國家財政收入、支出及稅賦之公平性,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前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未依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限期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而經撤銷緩起訴處分,不知反省己過、珍惜寬典,然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無有期徒刑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再參酌本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金額及所生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未獲有報酬等語明確(見偵17492 卷一第273頁、偵17492卷三第486頁),又依卷內事證亦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所參與之犯行曾獲取任何利益,自無從逕認被告因本件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87號   被   告 林佑嶸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佑嶸為魁鉞整拓有限公司(下稱魁鉞公司)負責人,並係 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謝玉祥(已另經緩起訴處分)自民國95年起擔任臺北縣林口鄉太平村村長,99年縣市改制後,續任新北市林口區太平里里長迄今。謝玉祥明知太平里並未聘請魁鉞公司施作清水溝、割草、病媒蚊防治等里基層工作,林佑嶸亦明知太平里並未聘請魁鉞公司施作清水溝、割草、病媒蚊防治等里基層工作,然渠等為掩飾謝玉祥聘僱私人從事里基層工作乙事,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林佑嶸接續製作如附表所示魁鉞公司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且由謝玉祥貼補稅捐差額,取得前開不實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嗣謝玉詳即基於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之犯意,製作不實之新北市林口區太平里基層供作經費之用核銷單,並透過不知情之里幹事持向林口區公所而行使請求如附表所示請款金額。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佑嶸於偵查中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核與同案被告 謝玉祥、駱阿標之供述及證人呂世傳、蔡厚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新北市林口區太平里基層工作經費支用核銷單及魁鉞公司之統一發票、施工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與同案被告謝玉祥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時間內為附表所示之行為,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察官  邱舒婕 附表: 編號 新北市林口區太平里基層工作經費之用核銷單 黏貼單據 年度 憑證編號 請款金額 (新臺幣) 用途說明 廠商 發票號碼 發票日期 發票明細 發票金額 1 101 02 5萬5,000元 支付路樹修剪工程費 魁鉞公司 DK00000000 0000000 路樹修剪 5萬5,000元 2 101 03 5萬5,000元 支付清理路面工程費 魁鉞公司 DK00000000 0000000 清理路面工程 5萬5,000元 3 101 08 9萬9,000元 支付排水溝淤積阻塞清理工程費 魁鉞公司 EY00000000 0000000 排水溝淤積阻塞清理工程 9萬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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