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M-114-聲-10-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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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洪偉 具 保 人 黃雅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雅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洪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黃雅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1刑保工字第276號)等語。 三、本件具保人黃雅玲因被告湯洪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0萬元,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代為執行,經該署依被告之住、居所傳喚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等情,亦有桃園地檢署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司法警察之拘提報告書在卷可參,且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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