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聲-1060-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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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錦章 被 告 黃子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執字第12 588 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1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錦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錦章因被告黃子倫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執字第12588 號,即臺灣高等法院112 年度上訴字第5592號確定執行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 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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