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M-114-聲-1061-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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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詹祐豪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陳家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祐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詹祐豪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家進(下稱 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12月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原簡字第2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該案有期徒刑部分與被告另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後上開案件執行時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代執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住所傳喚、拘提到案執行均未果,且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亦未依限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押等情,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14日屏檢錦敬113執更助283字第1149005792號函暨所附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送達證書在卷可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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