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4-聲-108-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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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睿承 具 保 人 羅紅花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紅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受刑人梁睿承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 元,由具保人羅紅花於民國109年5月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39號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偵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聲請人就受刑人上揭確定案件以113年度執字第8360號案件 執行時,受刑人住、居所分別為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聲請人即將命受刑人應到案接受執行之傳票送達於上開受刑人住、居所,且依具保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上述執行傳票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均於113年8月22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上述通知雖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但已將之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命警前往上開受刑人住、居所拘提受刑人亦均無著等節,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22日新北檢貞(寅113執8360號)通知及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具保人及受刑人)在卷可考。則聲請人已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並合法通知具保人,然受刑人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堪以認定。此外,受刑人現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存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確已畏罪逃匿。聲請意旨,經核有據,應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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