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M-114-聲-110-202501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立中 具 保 人 李立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執聲沒字 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立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立陞因被告李立中詐欺案件,經依 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李立陞因被告李立中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 ,出具保證金1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傳喚被告於民國113年6 月27 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函知具保人通知被告遵期於上開時間及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 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2 紙、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報告書1 份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