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4-聲-1109-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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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漢笙 被 告 黃科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漢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漢笙因被告黃科樺詐欺等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113年度執字第1539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被告部分)、該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被告部分)等附卷可稽(均影本);而具保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各2紙(具保人部分)、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具保人部分)等在卷足憑(均影本);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