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4-聲-12-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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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友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友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友勝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7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以及經本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刑期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9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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