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4-聲-13-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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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博胤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博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蕭博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詐欺取財、違反藥事法等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送監接續執行後,於113年12月30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8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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