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4-聲-14-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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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閎文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閎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閎文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等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 6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