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PCDM-114-聲-148-20250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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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子淇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子淇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子淇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5「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詐 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聲請書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法院均誤載為「臺灣高院」;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備註欄誤載為「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782號」,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固與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然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刑,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非字第164號判決撤銷改判免訴,參照上開說明,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而不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先予敘明。 ㈡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 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已同意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已同意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俱集 中在108年12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其犯罪情節、犯罪型態均為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提領被害人匯入帳戶內之款項轉交詐欺集團成員,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及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上對於定刑部分表示無意見一節,有前開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參,另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亦構成本院定應執行刑應考量之內部界限,衡量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得抗告(10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5日 108年12月27日 108年12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48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035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4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54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666號 109年度審簡上字第253號 判決 日期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21日 110年1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542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666號 109年度審簡上字第2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10月23日 110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撤緩字第10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撤緩字第92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字第39號 新北地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54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1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桃園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282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 桃園地院111年度撤緩字第59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7日 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7日 108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00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08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0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3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月28日 110年10月26日 111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81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6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17日 110年12月1日 111年9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120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4號 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非字第164號改判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