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4-聲-15-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潔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潔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7年7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㈠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 4736號判決有期徒刑1月確定;㈡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13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076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814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4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確定;㈥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7罪)、2年2月(3罪)、1年10月(2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34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1月(7罪)、2年1月(3罪)、1年9月(2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㈦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724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㈧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061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㈨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70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㈥所示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確定(下稱甲刑);㈦至㈨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刑)。以上甲刑、乙刑應接續執行。 四、受刑人於109年10月7日入監執行(在此之前已執行有期徒刑 5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2月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1月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14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