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4-聲-164-20250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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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江浚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刑事聲明異議狀(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確定裁判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其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 三、經查:異議人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9日訊問程序時稱:「( 問:為何事聲明異議?)之前新北地院有一件定應執行刑裁定是未經通知,也未經過我本人同意就做出定應執行的裁定,因為我後面還有案件,因此聲明異議。」、「問:有無其他理由?)因為不清楚法院處理定應執行刑的過程。」、「(問:有無其他意見補充?)希望可以有減輕其刑的機會,之前定應執行刑的裁定超過七年,太重。」等語(見本院114年2月19日訊問筆錄第2頁)。足見異議人係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所不服,並未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或執行方法為異議,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