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4-聲-17-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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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麗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麗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麗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70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