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M-114-聲-18-2025010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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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任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任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任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11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任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先後論罪科刑,並分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6年11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19年11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3年12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8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