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M-114-聲-184-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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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季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季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受刑人蔡季恆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8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明對定刑無意見,及其所犯除附表編號7係過失傷害罪外,附表編號2、6均係詐欺罪;附表編號1、3至5、8均係竊盜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12/27 110/12/27 111/09/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5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258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98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626號 112年度簡字第626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12/03/27 112/03/27 113/03/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626號 112年度簡字第626號 112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5/16 112/05/16 113/04/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4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4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8號 編號1-2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8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1-3彰化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07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聲請書漏載】)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聲請書漏載】)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聲請書漏載】) 犯罪日期 111/10/02 105/09/10 111/08/06 109/09/25 111/02/08 110/01/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96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96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96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31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31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31號 判決日期 113/05/13 113/05/13 113/05/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31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31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09 113/07/09 113/07/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58號 編號4-7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7 8 罪名 交通過失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3/25 111/07/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96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9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3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99號 判決日期 113/05/13 113/08/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31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99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09 113/11/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58號 編號4-7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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