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4-聲-19-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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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朝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朝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朝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8月1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4 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號1264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⑧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⑨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又⑪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5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⑫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⑬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號521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1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8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8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