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194-20250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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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許皓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皓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即被告許皓翔(下稱被告)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 定繳交保證金3萬元後,業獲釋放。茲因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526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堪認被告業已逃匿,且檢察官亦已為被告另兼具保人之責,如未到案執行恐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之通知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被告之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執行傳票、通知具保人即被告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得抗告(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