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M-114-聲-195-20250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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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蔚 選任辯護人 侯怡帆律師 黃柏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8795號、第48250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蔚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且應自停止羈押之日起貳年以 內,禁止對犯罪被害人AD000-B113728、AD000-B113739、AD000- B113740、AD000-B113766、BL000-Z000000000、AV000-Z0000000 00、AV000-Z000000000、AD000-B113769及其等二親等內之親屬 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無 正當理由接近其等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壹佰公尺以內。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又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且得限制被告之住居;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法院就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二、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三、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法院就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案件之被告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一、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劉建蔚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之脅迫、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現行同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之脅迫、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同條例第39條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224條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猥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與刑法第305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皆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款之情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案現階段訴訟程序進行之情況,既經準備程序終結,甚被告與本案被害人等俱達成和解或調解成立復依約賠付損害(本院卷第133頁至第134頁、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37頁至第138頁、第159頁至第160頁、第167頁至第168頁、第205頁至第206頁、第215頁至第216頁、4號侵附民卷第9頁至第10頁),實不無彌損負責之誠,堪認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已知所警惕,其羈押之原因雖未消滅,衡情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疑慮大為降低,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衡酌被告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及比例原則,及為保護本案被害人等不再遭受被告侵害兼和解契約或調解筆錄所載之意見,認若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且命於相當期間遵守特定事項,應足以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並防杜再犯之可能,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 、第5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