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4-聲-22-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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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邵李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李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李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畢5月),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邵李彥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9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所示之刑嗣經高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5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9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於110年4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3月2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8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5年1月16日等情(刑後尚須執行拘役4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