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M-114-聲-225-202502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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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 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妨害性自主罪,犯罪類型相似,侵害相同法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