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M-114-聲-228-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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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奕申 被 告 林奕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奕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奕申因被告林奕辰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 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後,由該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該署113年度執字第10233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並執行,亦拘提被告無著;另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新北地檢署通知1紙、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3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監在押記錄表2紙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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