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DM-114-聲-233-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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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洪正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3年10月24日新北檢貞銅113執聲他 5028字第113913539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抗告理由後補狀(二)所載 。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依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洪正坤(下稱受刑人)提出之 聲明異議抗告理由後補狀(二)所載,其係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0月24日新北檢貞銅113執聲他5028字第1139135397號函聲明異議,然查系爭函文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將受刑人前於113年10月15日就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42提出之理由後補狀及相關文件,轉送本院辦理之,未就該理由後補狀為任何實質裁決認定,或為任何准駁,有上開函文存卷足參,並經本院函調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他字第5028號卷宗核閱屬實,是系爭函文顯非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行為。至聲明異議意旨另表示請求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242號裁定准予將受刑人在監生活所需經費調至新臺幣6000元一事,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23日以上開裁定駁回,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75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亦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無涉。從而,受刑人聲明異議所指,並非具體指摘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