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39-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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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和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和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和龍因詐欺、侵占(聲請書漏載)、偽 造文書(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書漏 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 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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