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4-聲-24-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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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開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開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鄭開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其於民國98年1月17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8月15日),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鄭開爵: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減刑為5月)、6月(後減刑為3月)、4月(後減刑為2月),又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年2月,且因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前5罪並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5月,並為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3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其於98年1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㈠㈡各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法院前案紀錄表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已提出上揭之相當事證,且衡以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權益保障及程序效率,本件以書面審查並裁定准許為適當,尚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6規定行陳述意見程序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