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M-114-聲-240-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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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思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思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馮思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移送執 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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