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4-聲-248-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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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昱翔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昱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昱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杰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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