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M-114-聲-249-202501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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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忠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忠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忠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聲請書誤載為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8734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