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4-聲-254-20250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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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琦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琦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琦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另分別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0年8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於民國101年3月23日入監執行(入監前已執畢1年4月),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9 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